食品安全一直都牵动着大家的心,毕竟食品的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问题,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如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也有了新的准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大家是不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1、本网中刊登的文章、数据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原创文章由食品代理网编辑整合,转载请注明食品代理网出处。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3、如您对文章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持有异议,请与食品代理网客服联系。联系电话:400-070-1866